□本報記者徐偉
  八旬老人乘車回家,因司機的一腳急剎車摔倒受傷。近日,重慶市永川區人民法院對這一起公路旅客運輸合同糾紛進行了一審宣判,判令某運輸公司賠償張老太各項損失共計1.6萬餘元。
  2013年7月4日,張老太在永川區普蓮場鎮乘坐客車前往金龍鎮,車輛行駛途中,駕駛員的一腳急剎車導致張老太摔倒受傷。經過醫院診斷,張老太腰部兩根椎體骨折,全身多處軟組織損傷,經過100餘天住院治療,張老太終於康復出院。但就住院期間的治療費,張老太卻與肇事方遲遲不能達成一致意見。
  今年年初,張老太向永川區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駕駛員賀某和運輸公司共同賠償其醫療費、護理費等各項損失2萬餘元。經庭審核定,張老太因此次受傷造成的殘疾賠償金、交通費、鑒定費等合計為1.6萬餘元。
  法院審理後認為,我國合同法第二百九十條規定,承運人應當在約定期間或者合理期間內將旅客、貨物安全運輸到約定地點。第三百零二條第一款規定,承運人應當對運輸過程中旅客的傷亡承擔損害賠償責任,但傷亡是旅客自身健康原因造成的或者承運人證明傷亡是旅客故意、重大過失造成的除外。
  本案中,張老太在乘坐運輸公司的車輛過程中受傷,受傷的原因並非由張老太自身健康原因或張老太故意、重大過失造成的,因此運輸公司應當承擔賠償責任。上述客車屬於運輸公司所有,駕駛員賀某是該公司員工,其駕駛行為屬於職務行為,其行為產生的責任後果理應由其公司承擔。
  據此,法院作出瞭如上判決。
  (原標題:司機急剎摔傷乘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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